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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发布时间:2021-06-04 10:33:37 打印 字号: | |








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世界环境日

6.5





每年的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旨在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环境状况和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重要性。


近年来,旌阳区法院坚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亮剑”,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今天,旌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用司法的力量还一方绿水青山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晚18时,郑某在旌阳区珠江桥西桥头桥墩处,利用“伞型网”和“刺网”在旌湖天然水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挡获。


经查,旌阳区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旌阳区境内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郑某使用的“伞型网”属于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地笼网”。


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于2021年4月1日在德阳市区旌湖东岸将购买的1万余尾鱼苗进行了增殖放流。




法院裁判

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庭审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刑罚。


旌阳区法院将对本案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青山绿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违反“四禁”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渔区、禁渔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合称“四禁”)捕捞水产品是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也历来是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


在此提醒大家,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应当严守法律底线,不能心存侥幸,任何无视法律法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都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旌阳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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