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理怀疑,指的是陪审员对控告的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对有罪判决的可靠性没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理状态。”
——塞西尔·特纳
一、审判者的道德焦虑刑事审判中,合理怀疑的规则是前现代基督教世界所遗留下来的遗迹。这个为人所熟知的规则,初衷并非用来保护被告人。合理怀疑的规则最初所关注的是保护陪审员的灵魂免受地狱之灾。圣徒马太著名的禁令“不要论断人免得自己被论断”是有着具体含义的:在基督教的古老传统中,判决一名无辜的被告有罪被视为一项潜在的致死罪孽。
在审判过程中(尤其是血腥惩罚)法官所犯下的任何一个作孽的失误,都“为自己建了一座地狱之牢”。怀疑,是不确定良心的呼声,并且在原则上必须倾听服从它。这是由基督教道德神学标准制定的safer way。“在存有怀疑的情况下,更安全之道是绝不行动。”对有罪心存怀疑,却判决被告血腥惩罚的法官,他自己的救赎也因而岌岌可危。正如英国17世纪一本著名的手册《血罪》所言:“拿你的灵魂作赌注”。
在中世纪早期和中期,神的审判主要有四种形式:冷水审、沸水审、火审及决斗。
但是,神明裁判得到了基督教的极力抵制,主要原因有二:
第一,神明裁判的多是被告人的罪行已然清楚或者容易探明的案件,是人们凭借自身能力可以探知真相的案件,而人们来用神明裁判实际是人向上帝祈求奇迹,是“试探上帝”的危险形式,是将人类必须接受宣誓的责任转嫁给了上帝;
1215年罗马教廷第四次拉特兰会议决定:为了避免流血刑罚引起的“鲜血之污”,神职人员不得参与神明裁判。这一禁令某种程度上导致神明裁判因神职人员缺位后无法执行进而王权开始垄断暴力,强迫证人出席指控犯罪。
18世纪末期,大量陪审员由于“胆怯”,实在不想做出有罪判决。这一时期,欧洲大陆和英国迈入了司法发展的两条道路:大陆法系与英国普通法系。
在英国,国王法庭推行陪审团制度,强迫证人和陪审团出席指控(担当司法义务)。这一推行使得国王法庭在与领主法庭的竞争中胜出。结果是涉及流血刑罚的刑事案件以及不动产案件归国王法庭裁定。这就是司法竞争中王权逐步垄断暴力的过程,也是普通法——陪审团制度逐步形成的过程。
而欧洲的封建君主同样强迫证人出席,人证取代神明裁判。由于他们不如英王强大,欧洲大陆开始采取纠问制的调查制度。认定有罪,教会程序要求构成充分证明,由受过专业教育的神职人员和法学家制作卷宗,遂逐步形成官僚控制的法律雏形。
人证取代神判意味着法官依据呈堂证词裁判,而不是依据个人良心(私人知悉)。杀死证人的是证据和法律,而不是法官。即便误判,罪不在法官。法官由此保全了自己的灵魂。这一基督教教义深深地影响了西方司法的发展。
合理怀疑的历史,只不过是基督教更为悠长历史中的一个英国式片段。与它同宗同源的诸多原则,被运用到西方基督教世界每一个角落的法官那里,从西班牙到德国、从意大利到英国,概莫能外。普通法的历史与西方基督教整体上的历史血肉相连:英国的法律只能置于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法律(尤其教会法,教会法又受到罗马法影响)和传统这一更广阔的背景下才能理解。对于那些古人来说,他们惧怕裁判,充满焦虑。
今天的我们不再颤抖、不再惊恐,在许多方面生活得很安稳。但是在刑事诉讼中,这一现代的自由产生了许多有时令人不安的后果。这并不单单是因为我们依据一个我们并不理解的合理怀疑标准而判决被告有罪。更大的事实是,我们正渐渐地失去凝视自己内心的能力。